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人员居住跟平时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形成严重污染需要立即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要选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准入政策的产品。
(4)系统中各种设施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系统总线上要修改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组件等消防设施的总量不应超过32;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6)高度达到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外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组件等设施不应跨越避难层。
(7)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法。
(8)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借助无线网络等手段将列车上出现火灾的部位传输给消防控制室。